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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之系统设备的设置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行业规范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之系统设备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6.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4.8 条的规定。

 

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

 

6.1.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6.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2.1 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应按本规范附录 D 采用。

 

6.2.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 感烟火灾探测器和 A1、A2、B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6.2.2 确定;C、D、E、F、G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表 6.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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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高度不超过 14m 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 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 R 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 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D1~D11(含D9′)规定的范围。

    4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6.2.2)的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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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 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 10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7~0.8;容纳人数为 2000 人~10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8~0.9 ,容纳人数为 500 人~2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 0.9~1.0 ,其他场所可取 1.0 ;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mm~600mm 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F 、附录 G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6.2.2 条第 4 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2.4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

 

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6.2.7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 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

 

6.2.9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 6.2.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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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 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点型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6.2.9 条的规定。

 

6.2.11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6.2.12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6.2.13 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气体能够扩散到的任何部位。

 

6.2.14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及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可通过选择探测距离长、火灾报警响应时间短的火焰探测器,提高保护面积要求和报警时间要求。

     2 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4 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6.2.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m~1.0m ,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 。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 ,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 ,且不应小于 0.5m ,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

     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6.2.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 。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m~1.5m 。

     3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 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组合。

     5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6.2.17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 ;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 16m ;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 16m 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2 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3 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 200m ,单管长度不宜超过 100m ,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越防火分区。采样孔总数不宜超过 100 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25 个。

     4 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 4m 。

     5 吸气管路和采样孔应有明显的火灾探测器标识。

     6 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

     7 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 2℃ 温差间隔或 3m 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8 采样管网应按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9 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故障信号等信息应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时,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还应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15%~30% 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30%~70% 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6.2.19 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按企业提供的设计手册或使用说明书进行设置,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6.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

 

6.5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6.6.1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 ,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5m ,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 12.5m 。

    2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

    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W 。

 

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6.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3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 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 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 。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 模块的设置

 

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6.8.4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6.9.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6.9.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6.10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6.10.1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的明显部位。

 

6.10.2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设备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6.10.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

 

6.10.4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

 

6.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6.11.1 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11.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 0.5m ,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0.9m~1.3m 。

 

6.11.3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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