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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惠州住建发文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消防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惠州住建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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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需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材料,由满足《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所规定相应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式,符合相应从业条件后可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市住建局备案。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意见负责。

        (三)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技术服务机构应将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纳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统一管理,安排专人做好信息入库工作,并对录入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各县(区)住建局在日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应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协同相关部门对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或资格、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挂靠从业资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清出工程检测市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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