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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资质审批下放,各试点省份发文有力落实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2020年1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作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期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内容是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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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2/t20201224_248588.html

根据该下放试点通知,各省也迅速颁布了本省的下放工作通知。

  • 上海市:

图片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项。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zjw.sh.gov.cn/jsgl/20201231/9cdfb170ba4d419f8395c83cc34d1fa8.html

  • 江苏省:

暂未发布相关通知。

  •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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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

1、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2、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申请及审批流程

1、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2、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jst.zj.gov.cn/art/2021/1/5/art_1229159560_58925570.html

  •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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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资质审批方式,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省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条件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见附件1),不在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一次性告知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见附件2),并制定了告知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方式审批的仍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阅。

申报途径

2021年2月18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https://www.ahzwfw.gov.cn/)统一申报。

 

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后,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电子证书,且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jst.zj.gov.cn/art/2021/1/5/art_1229159560_58925570.html

  •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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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途径

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64357.html

  •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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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1、此次资质审批的申报方式与我省省级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方式一致,登录我省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部门服务——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信息。

2、对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过诚信等级为A(优秀)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对应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告知承诺流程与我省现行实施方式一致。近三年因虚假承诺被通报批评或不予许可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

3、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业绩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我厅将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详细内容及附件见: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5/202101/22ad19b64f464e50a655442a5ca0f2d2.shtml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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