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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技术交流 |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海湾技术交流 |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交通建筑是指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交通客运形式的建筑的总称,以客运为主的交通建筑主要有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由于交通建筑的特殊性,其建筑在电气设计时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适用的技术和产品,本文中我们将了解交通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相关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2、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定为一级:

    1) Ⅴ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

    2) 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磁浮列车站;

    5) 一级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

 

(2)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应低于二级:

    1) 中小型铁路旅客车站;

    2)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3) 二级和三级汽车客运站及港口客运站。

 

3、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4、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系统之间的系统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6、交通建筑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的大厅、室内广场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

(2)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场所,宜选择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3)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电缆隧道、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选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各类单一型火灾探测器的组合。

 

7、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匹配;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电源工作状态,并应分别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正常电源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与疏散有关的自动门、屏蔽门(安全门)、自动检票闸门及电动栅杆,并宜联动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4)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门,自动开启疏散通道上的自动门;

(5)火灾报警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6)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一级保护对象宜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

 

8、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当需播放应急广播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能强制性自动切除规定区域内的一般广播信号,并强制启动应急广播信号播放,作局部区域或全区域应急疏散广播使用。

 

9、交通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0、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等区域内建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1、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中央级和车站级二级监控方式,对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全线进行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其信息传输网络宜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但现场级网络应独立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交通建筑内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13、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数据通信接口以实现与其相关的联动控制,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设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数据通信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互联,在火灾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供控制室确认并记录。

 

15、对于Ⅰ类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能及时投入运行。

 

16、当交通建筑形态复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无法涵盖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可经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化设计分析来确定,并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17、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需进行性能化设计时,设计前应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设计后应进行评估和/或试验验证。

 

18、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化设计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一些特殊部位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加强该部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并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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