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20%抽验联 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 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 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l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统运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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