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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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的钢瓶报废标准是什么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气体灭火系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采取强制报废以及相关措施:

  a) 气瓶使用年限大于20年的;

  b) 气瓶和阀门不能完整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必须报废;

  c)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d) 瓶体上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e) 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报废;

  f)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g) 焊缝存在咬边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和不规则突变的气瓶应报废;

  h) 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气瓶应报废;

  i)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j) 纵、环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 mm的气瓶应报废;

  k) 经核验,充装的灭火剂为假冒伪劣产品,应立即更换;

  l) 经核验,集流管、释放阀、安全阀、压力开关、连接管、启动装置、驱动装置、柜体(必要时)、声光报警器气体释放灯、启动/停止装置等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且无法维修的,应报废;

  m) 其他经核验应报废的情况。

相关气瓶及灭火剂的报废处置应执行登记制度,并符合下述要求:

  a) 应报废的气瓶由专业机构以解体、压扁等方式进行功能消除,不得流入市场继续使用,功能消除过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登记;

  b) 无法判定组分、品质的灭火剂或无法证明有余压的气瓶(贮存容器),应由采购方或使用方委托相关机构报废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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