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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汇总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商店建筑指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常见的业态有百货商店、超市、购物中心、菜市场等等。

  商店建筑规模根据总建筑面积划分为小型(<5000㎡)、中型(5000-10000㎡)、大型(>10000㎡)三种类型。

 

  商店建筑应设置的消防设施汇总如下: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注: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5-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7-3、8.1.7-5/高层公共建筑;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消防软管卷盘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高层商店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商店建筑。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1.9-1、2、5/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2-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2条文说明/第8.3.2条规定的商店不包括菜市场、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注: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场。

  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2.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排烟设施

  注: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无开启外窗、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或无开启外窗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无开启外窗的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7、-8、10/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5/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7、防烟设施

  注:商店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8、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8-3/公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1.9-1、-2、-3、-4/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9、灭火器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10、疏散引导箱

  注:各楼层、各防火分区明显位置。

  依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7.5.1-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3019-2023)7.6/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各防火分区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哨子、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引导用品,并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疏散引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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