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易爆炸区域的车间液氨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以及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为非防爆电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上述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并限期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装,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通过制定标准,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来开展有关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应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处理的同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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