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40000元!消防栓、喷淋“瘫痪”!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
无法正常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近日
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一厂房
被横栏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罚款40000元整
案件回顾
火灾案例警示
2024年4月9日1时57分许,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花博大道101号发生火灾。 据调查报告,起火原因为首层A110铺内东北侧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1时57分着火后,火情未能第一时间被发现,约3分钟后,距离起火点直线距离35米处感烟火灾探测器才开始报警,火灾从初期阶段迅速转为发展阶段。 火灾蔓延扩散后,其他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正常动作,导致火灾不断扩大蔓延。 2022年7月26日19时53分,位于丰台区芳群园1区4号楼10层西南侧楼道,一电动自行车起火引燃周边杂物,过火面积1平方米。由于该居民住宅楼内的消防栓被焊死影响了火灾扑救,导致相邻住户不同程度受损,火灾中一人受伤。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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