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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0000元!消防栓、喷淋“瘫痪”!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罚款40000元!消防栓、喷淋“瘫痪”!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

无法正常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近日

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一厂房

被横栏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罚款40000元


案件回顾



      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某厂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经营区域的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淋无法正常使用,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横栏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厂房处人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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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警示

2024年4月9日1时57分许,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花博大道101号发生火灾。

据调查报告,起火原因为首层A110铺内东北侧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1时57分着火后,火情未能第一时间被发现,约3分钟后,距离起火点直线距离35米处感烟火灾探测器才开始报警,火灾从初期阶段迅速转为发展阶段。

火灾蔓延扩散后,其他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正常动作,导致火灾不断扩大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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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19时53分,位于丰台区芳群园1区4号楼10层西南侧楼道,一电动自行车起火引燃周边杂物,过火面积1平方米。由于该居民住宅楼内的消防栓被焊死影响了火灾扑救,导致相邻住户不同程度受损,火灾中一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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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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