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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消防设计需按照儿童活动场所设计吗?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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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动场所定义和范围:
儿童活动场所通常指的是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以及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因为这些场所主要面向学龄儿童。
儿童医院的特点:
儿童医院主要是为婴幼儿和儿童提供保育、诊疗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医疗救治,而非教育或娱乐。儿童医院的设计中,会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如安全、舒适和治疗环境,但并不涉及游乐、培训等活动。
因此,消防技术流的观点认为儿童医院不属于规范所述的儿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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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儿童活动场所消防设计要求汇总
一、哪些类别的场所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1.0.5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的儿童用房,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等;
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2.2.3条:商业服务网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场所,允许哪些使用用途?如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修脚店等可否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答:……小型儿童培训机构、托育中心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4.《浙江省消防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9.2.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2.5.42条: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年版)》第四篇第1.0.8条:《建规》第8.4.1条7款中出现的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小学和初中的教学楼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建筑、结构)(2022年版)》第2.0.4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8.《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1.1.4条: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婴幼儿保育、小学学制教育、12周岁及以下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和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亲子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9.《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1.0.4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4.4条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部,面向年龄在12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开办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儿童托管机构、儿童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10.《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3.4-1条:【问题1.3.4-1】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哪些场所?【解析】依据广公消(复)字【2008】5号文,儿童活动场所是指用于6周岁及以下婴幼儿保育、儿童或少儿游艺、休息、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内的婴幼儿活动、游艺和休息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活动室等场所;
11.《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2023年版)》第1.1.3条:1问题描述: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2参考依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的规定。3参考做法:儿童活动场所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12.《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2018年版)》第1.3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1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4.4.1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儿童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1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儿童活动场所: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非学制)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15.《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年版)》第1.0.1条: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年(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5.4.4条中的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
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3.4条条文说明: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17.《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2.6条:儿童活动场所的判定标准?答:《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18.《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导则(2023年版)》第1.0.3条:《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哪些场所?处理意见: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19.《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4.1.3条: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答:按照《建通规》4.3.4条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0.《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1.3条:如何确定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解答: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3~4.3.7条“条文说明”;
21.《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4版)》第1.1.4条: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判定?答复:依据《火通规》第4.3.4条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22.《南京市关于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2024年版)》第八条: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设置在校外公共建筑中,原则上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具体要针对不同年龄的人群执行相应的专项规范。对12周岁及以下校外培训场所,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类别;对12周岁以上校外培训场所,按照“商业场所”开展防火设计,其中安全疏散按照“教学建筑”开展防火设计,在消防审批申报系统中选择“商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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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该如何确定?
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5.0.23条: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疏散距离的相关规定;
2.《上海市建筑设计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手册(三)消防设计案例分册V2.0(2023年版)》第4.4条:【问题】位于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是按商业疏散距离还是按幼童的疏散距离执行?【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有关商业建筑要求确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5.4.4条文说明。《关于“关于咨询新版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39号);
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3.25条: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否应按《建规》第5.5.17条中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商业营业厅的要求来控制?答:商业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按《建规》表5.5.17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控制,其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可按第5.5.17-4款执行;
4.《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疑难解析(2022年版)》问题第1.3.4-2条:【问题1.3.4-2】设置在商业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否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解析】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不可按大空间30/37.5m控制,而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设计,如一、二级的建筑疏散距离为20m,建筑内全部设自喷时按增加25%;
5.《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4.2.7条: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其疏散距离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还是可以按第4款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设计?答: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17条第1款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计;
三、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分隔该如何确定?
1.《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2022年版)》第6.0.2.2条:儿童活动场所和影院等规范明确要求用防火隔墙分隔的场所均不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2.《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1.3.10条: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区域之间的开口可否设置防火卷帘?解答: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与其他区域之间的开口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及其他防火分隔方式。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一2022第4.1.3条;
3.《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技术问题解答(2023年版)》第三.7条:问:综合性商业建筑中,幼儿活动场所是否需要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如果仅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该区域能否仅作物理隔离,且不需要防火分隔?防火卷帘能否承担物理隔离的措施?疏散宽度是否需要根据人员密度指标进行核算?答:可以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需要做防火分隔。防火卷帘不能视为该处与其他空间的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疏散宽度需要根据人员密度指标进行核算;
4.《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2.4条: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位于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窗为甲级,防火隔墙上的门窗为乙级);
5.《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4条: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置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年版)》第1.5.5条: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面积较小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吗?答: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7.《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14条:一栋商场,商家为吸引顾客,在中庭等位置设置了较大规模的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戏设施,该部分是否应按照儿童场所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4款: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儿童蹦床、儿童滑梯、海洋球乐园、小勇士攀爬设施等儿童游戏设施不应设置在中庭位置。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建筑内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有关规定;
8.《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2022年版)》第1.2.3.13条:商业或其他场所中的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场所分隔?是否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解答:附设在建筑内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当面积超过300㎡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者洞口宽度不大于9.0m的防火卷帘)。附设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间的踏步尺寸可参照中小学规范规定执行;
四、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该如何确定?
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022年版)》第1.3.3.36条:根据《建规》第5.4.4-5款,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该类场所需要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即可还是所有安全出口均需独立?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计算指南(2020版)》第9.2.4条: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6.2.1条:儿童活动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要求执行,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第2.4.4条: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2022年版)》第13.1.2条:小型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且该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场所所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6.《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年版)》第2.3.1条:高层建筑中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一定要独立设置?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第4款要求,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属于高层建筑的一部分,应满足此条要求;
7.《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第1.3.1条:设置在其他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仅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还是必须满足儿童活动场所的全部疏散要求?商业建筑中大空间的儿童活动场所疏散距离如何控制?答;1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楼层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并应满足全部疏散要求。2大空间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原第5.5.17条第3款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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