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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80米、100米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排查评估在全国各地开展!

作者:海湾消防 文章来源:http://www.gstxf.com/ [ ]

超80米、100米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排查评估在全国各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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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要求,要提高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认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要强化管理,提升建筑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建筑高度。

各地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情形,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论证审查、备案复核程序。

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

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加强消防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省级有关部门适时调研评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江西省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赣建消〔2022〕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南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各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0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是城市天际线、城市风貌的重要元素和标识。但是超高层建筑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不符合当前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是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南昌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由南昌市相关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审查通过后报住建部备案复核。除南昌市外其他市、县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住建部备案。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时,应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救援能力相匹配。二是合理确定建筑布局,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强化公共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南昌市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在其他市、县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三是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南昌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其他市、县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三、加强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协作机制。各地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建立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定期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备状况。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力度,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强化并提高辖区消防救援站与超高层建筑业主协同处置效能。

来源:江西住建


三、安徽省

严控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全面安全隐患排查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

根据要求,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自即日起,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超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 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对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


四、湖北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住保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思想认识
  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塑造城市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识。但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既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超高层建筑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又从过程中强化管理,提升建筑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从严落实新建超高层建筑管控的各项规定
  (一)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高层建筑建设。一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1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二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250米以上的,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审查,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三是对于超高层建筑的选址布局、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应急避难、节能管理、绿建水平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与绿色发展和“双碳”要求相符,要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超高层建筑不能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应重新调整选址布局
  (二)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把超高层建筑作为城市重大建筑项目进行管理。
  (三)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
  三、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有关台账。
  (二)系统推进隐患整治,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
  (三)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地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超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超高层建筑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构建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测和管理系统。要建强做实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技术处置团队和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应急疏散演练,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四、不断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标准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适时调研评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来源:各省住建厅、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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