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关设施、设备,安装距离地面1.3~1.5m的设置高度,是消防工程中以人为本设计理念的典型体现。

以下是有关规范、标准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2.5.3条: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设置的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4条:消防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部位,安装高度宜为1.3m~1.5m。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4.2条:区域显示器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5.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4条:消防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7.4.1条: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3.16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3.18条:消防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3.20条: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防火卷帘两侧的墙壁上,距卷帘纵深0.5m~5m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3.21条: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1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7条: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3条: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1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第4.6.2条: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宜为1.1m~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15、《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15条: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16、《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8.2条: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
1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8.3条: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
1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5.0.5条: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适配1.3m~1.5m区间要求)。
19、《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第5.2.10条: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钮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2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1条: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2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4条: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2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3条: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
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4条: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2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5条:排烟窗的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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